编辑同志:
我与马某结婚后生育一子,取名京京,孩子户口簿上的姓是随我姓的。我与马某离婚后,京京由其父抚养,我每月负担抚育费150元。不久前,马某背着我变更了孩子的姓氏,随他姓马。我得知后要求前夫立即予以恢复,可他却说孩子由法院判给了他,他有权更改孩子的姓氏。我想,既然京京现在已不随我姓了,我就可以不再给付抚育费。请问,前夫的做法和我的想法对吗?
读者宁艳宁艳同志:
我国《婚姻法》第16条规定:“子女可以随父姓,也可以随母姓。”据此,孩子出生后其姓氏和名字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,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。户口簿上登记的子女姓名,不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还是离婚后,未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,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变更。否则,就属于无效民事行为。当然,子女年满18周岁后是否更名改姓,则由其自主决定。
最高人民法院在《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》和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中分别指出:对单方面决定改变子女姓名的当事人,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来姓名;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;对拒不给付子女抚育费的,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。
由上可见,你前夫擅自变更京京的姓的做法是不妥的。你可与前夫协商,让其恢复京京的原姓氏,若前夫拒绝,而你又坚持要求恢复,则可以通过诉讼来实现自己的主张,但你绝不能以前夫擅自变更孩子姓氏为由而拒付抚养费。因为,子女无论随父方或母方姓,也无论跟父方或母方生活,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,父母双方仍然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。若你拒付抚育费,既与社会道理相悖,也与法律规定不符。
律师家永